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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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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5-03-0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2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第18号令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对其实施处罚: 一、对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可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属于无照经营,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可以按无照经营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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