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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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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索       
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88-04-15
【题 目】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人力物力的浪费,切实保证教材的质量,现提出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中逐步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包括本科、专科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课程以及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所需教材的编写、出版审批工作由国家教委>教司统一规划管 理;教材和图书情报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协调和出版条件的安排和支持。 二、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全国通用教材,仅限国家教委直接组织编写、审定的教材和由国家教委向全国推荐使用的教材。其它有关教材原则上均作为各地教材、校内教材或校际交流教材使用。各高等学校在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时,必须注重教材的质量及适用性,任何部 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禁止选用全国通用教材、强制使用指定的某种教材。 三、国家教委>教司在组织、指导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建设方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编写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点。 2.根据需要直接组织编写出版供高等学校选用的全国通用教材。 3.组织对省级教育部门组编教材的评选工作,并将其中质量高的教材向全国推荐。 四、地方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领导部门组织、指导和审批。地方教材的审批原则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有急需或新编教材确有特色;编写力量较强,能够保证教材质量;编写教材的组织工作、审定工作、出版条件及所需经 费均有保证;每门课程的教材在按需审批的前提下限编一本,并择其中质量高的教材向国家教委推荐。 经审批同意编写出版的教材,须及时将审批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委>教司和国家教委教材和图书情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为保证教材的出版质量,由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和审批同意编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原则上应交省级以上出版社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 六、高等学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组织力量(包括校内外教师)编写的有较高质量和较好教学效果的讲义、教程,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注明“校内教材”,在本校印发使用和在校际交流中选用。 七、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原则上不以跨地区或按系统几校联合编写的方式进行。 八、为保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在1988年6月底前按上述管理办法,对本地区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进行必要的清理,加强对教材编写、审订、出版工作的管理。经过履行审批手续的教材,可作为地 方教材继续使用并适时地组织修订。 以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教委将根据试行情况在必要时提出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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