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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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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89-05-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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