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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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8-01-13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主报我部的《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策性金融债券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特审〔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发行的>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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