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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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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建设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0-11-17
一、近几年来,随着各类大型公共建>的建设及人们对建>物室内外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促进了建>装饰设计专业化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专门从事建>装饰设计的各类单位也得到迅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我部制订了《建>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 标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设计管理司。 二、建>工程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工程设计全过程中,各专业各工种只有进行密切的协调、配合,才能保证整个工程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目前发现一些部门将建>工程设计的专业工种及其设计内容割裂出来,单独发放专业设计许可证,有的利用行业特权垄断设计任务。这 种作法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建>工程设计的整体性,使国家建设造成损失,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也给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带来了混乱。为此,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利用行业特权割裂、垄断建>工程设计任务的行为,严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除建>装饰资格按本通知附件规定审定外,其它专业不得单独进行资格认证。 (二)建>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建二、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动力、经济概预算等专业。建>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各类管网管线、道路、绿化、构>物以及室内外环境装饰、电视电讯、消防系统以及居住区、厂前区总体设计等内容,均属于建>工程设计范畴。凡具有建>工程综 合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可承担其资格等级内规定的建>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内容。 (三)承揽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原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并按相应建>工程设计资格承担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印发的设计证书或设计专业许可证一律无效。 附件:建>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一、建>装饰设计是建>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二、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物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装饰设计的 内容主要包括:建>物室内空间布局,材料选择、色彩、家俱、灯俱、陈设的设计或选型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内环境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二、建>装饰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甲级单位: 1.单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建>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特、一级建>工程项目的建>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优良。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建二、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五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特、一级建>工程的建>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水、暖、电气、通风、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师。 3.单位内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单位 1.单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建>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级建>工程的建>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良好。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建二、室内设计专业人员十人,其中>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装饰设计实践三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项>级建>工程的建>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单位 1.单位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建>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三级建>工程的建>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建>和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六人,其中>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装饰设计二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三级建>工程的建>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比较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建>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装饰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建>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设计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工程项目的建>装饰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建>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设计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工程项目的建>装饰设计任务。 四、建>装饰设计是建>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建>装饰设计的资格认证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证书统一使用原国家计委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证书及副本中的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统一按“建>装饰×级”和“××省(简称)装饰设证字×× ×号填写。建>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持有综合建>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同级别的建>装饰设计任务,不需另外申请建>装饰设计资格。其它承揽建>装饰设计任务的单位。均按本标准进行资格认证。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相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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