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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所属层级类别: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国家赔偿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生效日期: 1996-8-1 0:00:00
发布文号: 法赔复[1996]1
是否有效: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5〕闽赔字第1号《关于郑传振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院1995315日〔1995〕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部分,撤销了对郑传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部分。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再审撤销盗窃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不能成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郑传振因盗窃罪被错判,羁押至1995424日,应视为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1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199511日以后羁押的部分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羁押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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