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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1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复

 

所属层级类别: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国家赔偿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生效日期: 1998-3-11 0:00:00
发布文号: [1996]赔他字第4
是否有效: 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1031日《关于邱路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赔偿请求人邱路光被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发生在19941231日以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被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虽发生在19941231日以前,但检察机关扣押、追缴其财产持续至199511日以后,是侵权行为的持续,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另外,邱路光与三门公司之间的财物所有权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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