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行政法律法规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所属层级类别: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国家赔偿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00-3-6 

发布文号: 赔他字[1999]第27
是否有效: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825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3号《关于张坤、邢静怡申请佳木斯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刑坤死亡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佳木斯监狱集训大队教导员乔万仁在带班过程中对邢坤采取的行为,属于职权行为。乔万仁对王小东、曲云鹏殴打邢坤的行为不加制止,且亲自实施殴打行为并指使王小东等人将邢坤吊起来,在邢坤继续遭殴打时采取放任、纵容态度,致使邢坤死亡,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司法部199598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故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第一种意见,佳木斯监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