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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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赔他字第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 条第(四)项以及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 条第(四)项、第 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对造成韦月新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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