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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

 

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所属层级类别: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国家赔偿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生效日期: 1999-8-27 0:00:00
发布文号: [1998]赔他字第18
是否有效: 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1127日法委赔字第08号《关于王惠琴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19923月扣押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被逮捕羁押是莲湖区人民法院199612月作出的决定。因此,19976月西安市中院二审宣告王惠琴无罪后,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人身自由权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权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和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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