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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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
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01-10
【实施时间】2000-01-10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6号《关于王至诚申请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王至诚于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根据以前的规定已经补发工资,国家不承担赔偿义务;其于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虽也已补发了工资,但不影响其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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