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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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犯罪       
商业部关于积极参与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1-09-21
9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盗窃斗争,把打击再生资源流通领域中盗窃、破坏、倒卖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开展反盗窃斗争是坚持人民民主专>,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行动。各级供销社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向所属再生资源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讲明这场斗争的重要性,积极投身到这场斗争中去。要把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办成防范、打击盗窃、倒卖、破坏 国家财产的前哨站。对反盗窃斗争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要主动向公安部门提供情况,协助破案。 二、各地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收购>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好收购关。严禁收购铁路、石油、电力、通讯、公用设施、设备和专用器材;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对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坚持专点凭证登记收购,堵塞犯罪分子销 赃>道。对于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有成绩的回收站、点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收购>策的回收站点和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知情不报、内外勾结、收赃助盗的,要依法制裁,从严惩处。 三、各级供销社要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和社会商业的管理。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的收购站、点凡超越经营范围,违反收购>策,非法收购生产性废金属的,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的建议;对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 导和监督。个体工商户不准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应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通过组建个体劳动者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形式,把个体工商户组织起来,加强法制教育、>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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