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刑事法律法规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8-2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3〕16号 

· 【颁布时间】2003-9-2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2061676429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