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行政法律法规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8-18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8-4-1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8年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