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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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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3-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9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91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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