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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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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08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否变更主体的请示》(浙劳社仲〔2003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据此,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主体消亡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并生效后,仲裁程序即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

 


                                                              
○○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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