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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阶段 |
项目 |
待遇 |
法律依据 |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支付方式 | ||||||||||
医疗期间 |
医疗费、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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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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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
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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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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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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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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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费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
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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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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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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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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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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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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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不能自理 |
30% | ||||||||||||
一级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
六级 |
16个月 | ||||||||||||
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按月支付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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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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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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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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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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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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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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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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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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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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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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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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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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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
40% |
按月支付 | |||||||||
其他亲属 |
30% |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 |
10% | |||||||||||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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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关联法条: 1、《社会保险法》;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4、《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