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刑事法律法规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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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2

20006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727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00720  实施日期:200007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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