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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07-07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了如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1986]2
【发布日期】1986.01.07 【实施日期】198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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