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0-05-0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传1989年第29号《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81年8月27日《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发〔1981〕127号)第五条的规定,各地有关部门没收毒品后应一律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上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依法处理。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的请示 【注】 赣法传1989年第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办案中没收的毒品应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1982年8月9日《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的收兑或收购。这一规定尚有>点不够明确:第一 ,毒品由哪个部门专管专营,是否是药材部门ⅶ第二,哪一级毒品专管专营部门才有权收购毒品ⅶ特请示你院,望回复为感。 1989年11月10日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