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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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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79-12-26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 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 革命挂钩信>的复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 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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