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司法鉴定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1998-12-12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2日通过,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 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 第三节 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四节 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 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 第三节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第四节 文证审查 第五节 省内终局鉴定 第五章 鉴定文书及证明力 第六章 鉴定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格评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符合国家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五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禁止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一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凡是持有司法鉴定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义务。 第七条 司法鉴定依法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第八条 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