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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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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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