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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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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0-03-3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业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施工企业承包建>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 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业务,建>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施工企业为承包建>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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