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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63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30_2470319.html
【全文】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P020161130627010212756.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