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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添加时间:2016-12-21


【法规标题】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94906/content.html

【全文】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5222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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