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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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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1997〕11号
· 【颁布时间】1997-12-3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公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