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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       
被告人廖小琼、廖九海、杨年华故意伤害一案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3-06-17
被告人廖小琼、廖九海、杨年华故意伤害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亚称,女,1957年4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农民,住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苦竹村。被害人李天华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扶,男,1938年9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住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苦竹村。被害人李天华之叔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连,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住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苦竹村。被害人李天华之女。 以上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李福娣、李月妹、李建华,三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娣,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住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中路政府第一家属区第十栋603房。被害人李天华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月妹,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住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苦竹村。被害人李天华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华,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 住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苦竹村。被害人李天华之子。 被告人廖小琼(曾用名刘英芳、廖秋云),女,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第一居委会场坝中路33号。2002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鹏晔,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九海,男,1978年9月18日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大坪乡,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大坪乡地慢村麻栗组。2002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年华(曾用名曾年华),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华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第一居委会场坝中路33号。2002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九海、廖小琼、杨年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汉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福娣、李建华、李月妹,被告人廖九海,被告人廖小琼及其辩护人李鹏晔,被告人杨年华及其辩护人冯靖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9月间,被告人杨年华认为同厂员工李天华阻碍其升职,多次指使其母廖小琼雇请他人殴打教训李天华。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廖小琼答应出资5000元人民币雇请其老乡姚水生(在逃)殴打教训李天华,首期支付了1000元,并指示李天华给姚认识。姚水生便纠合廖九海,平分所得1000元。同年10月9日晚,姚水生、廖九海携带水果刀、铁棒和棉纱手套等作案工具,租乘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圆兴隆餐厅对面草坪守侯,当晚23时又窜到塘头油榨村潜伏,当被害人李天华推自行车上坡时,姚水生即冲上去将李天华推倒,廖九海用铁棒猛打李天华的脚部,李天华被打后大声喊叫,姚水生用水果刀往李天华的背部和左腰部猛刺两刀,廖九海继续持铁棒殴打李的手脚等部位,致被害人李天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天华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背部致肺破裂,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廖九海逃回廖小琼出租屋躲藏,并告知 廖小琼殴打李天华的情况。次日廖小琼给了廖九海和姚水生3500元和一对金耳环,廖九海分得1700元及一对耳环。廖小琼将廖姚作案的棉纱手套烧掉,又指使被告人杨年华将作案的水果刀、铁棒弃于水塘。 检察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九海、廖小琼、杨年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九海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年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天华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赔偿丧葬费4 000元, 死亡补偿费 80 996.30元,欧亚称扶养费161 992.60元,陈良扶抚养费40 498.15元,合计287 487.05元。 被告人廖小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宽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但称其无偿还能力。 被告人廖小琼的指定辩护人李鹏晔辩称,被告人廖小琼只有伤害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上班的故意,没有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致死被害人的是在逃的姚水生;被告人廖小琼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廖九海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愿意尽力赔偿。 被告人杨年华辩称,其只是在母亲面前发牢骚,没有指使其母廖小琼雇请别人殴打李天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没有意见。 被告人杨年华的指定辩护人冯靖辩称,杨年华主观上只想打伤被害人的腿,使其短期不能上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锐器所致,杨年华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以司法精神病鉴定为准,确认杨年华的精神状态。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起,被告人杨年华认为同厂员工李天华阻碍其升职,产生报复恶念,多次要求其母廖小琼找人教训李天华。同年10月初,被告人杨年华再次要求被告人廖小琼找人殴打教训李天华,廖小琼遂于同月6日找到被告人姚水生(在逃),答应出资5 000元人民币雇请姚殴打教训李天华,并支付了首期人民币1 000元,然后带姚去认识李天华。随后姚水生纠合廖九海,于同年10月9日晚携带水果刀、铁棒和棉纱手套等作案工具,租乘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圆兴隆餐厅对面草坪守侯,当晚23时又窜到塘头油榨村潜伏。当被害人李天华推自行车上坡时,姚水生即冲上去将李天华推倒,廖九海用铁棒猛打李天华的脚部,李天华被打后大声喊叫,姚水生用水果刀往李天华的背部和左腰部猛刺两刀,廖九海继续持铁棒殴打李的手脚等部位,致被害人李天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天华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背部致肺破裂,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廖九海逃回廖小琼出租屋躲藏,并告知廖小琼殴打李天华的情况。次日廖小琼付给廖九海人民币2 900元和一对金耳环,付给姚水生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姚水生、廖九海共得款人民币4 500元及一对耳环,廖九海分得现金人民币2 200元和一对耳环。廖小琼得知李天华被杀死后,将姚廖作案的棉纱手套烧掉,又指使被告人杨年华将作案的水果刀、铁棒弃于水塘。 另查明,被告人杨年华作案时轻躁狂发作,自控能力削弱,应负部分责任。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九海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廖小琼,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南公刑技法字(2002)1700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天华头枕部一处1cm裂创、左背部一处2cm创口、左腰部一处3cm创口、左手背>处0.5cm裂创、右膝部一处5cm×2cm擦伤、左胸腔积血约2000ml、左肺萎缩、左下肺>处分别长2cm、3cm贯通创口、后胸腔平第六肋间一处2cm创口、胸主动脉破裂。结论为被害人李天华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背部致肺破裂,胸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 2、(2002)南公刑勘字054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南海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02年10月10日0时20分至3时对位于南海区狮山区塘头管理区油榨村的伤害致人死亡现场进行勘查;离村口50m的路边仰卧着一具尸体(村民搬出来的);油榨村仁和里新区>巷5号与三巷5号间的小巷东侧倒着一辆自行车;离自行车东南20m的>巷号与三巷号间的小巷处有一30cm×60cm血迹和一只左脚皮鞋;血迹东50cm处为一斜坡,斜坡东侧1m处散落着一只白色双口春牌打火机、一串钥匙、一部套着透明套的诺基亚8810手机、一只透明一次性打火机和一包红玫牌香烟;在这些物品间地面上有一处30cm×20cm的擦划痕迹;白色打火机四周有滴落的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上述白色双口春牌打火机、诺基亚8810手机套、透明打火机、红玫牌香烟等。 4、证人符必六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0日上午,杨年华听到李天华被杀的消息后,反应怪怪的,追着问是怎么回事,还明显违反操作程序,弄坏机身架,然后拿着搞坏的机身架去办公室找车间主任,请求开除他。 5、证人赵云发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23时10分左右,他听见屋外有两声较大的“啊、啊”的喊叫声,马上跑出屋,看到一个约1.7m高的黑影在前方1米处往村外跑,他就追,到转弯处就不见黑影了。他和陈群山又一起追了20米,没追着,便返回,在巷口看见一个人脸朝下趴在地上,背上有很多血。他遂打电话报警。 6、证人白森志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23时左右,他听见屋外有>三声惨叫,从阳台上看到两个人一前一后往油榨村球场方向走,然后一辆男装摩托车接那两人往狮山工业园市场驶去。他接着下楼,见一个人倒在地上,浑身是血。 7、证人欧亚称证言证实,半个月以前被害人李天华告诉她,下班时厂里有一男青年追着对他说:李叔,你部长的位子老板会让我做的,欧总连100万的买来的车子都给我开。该青年是华图厂的冲压工。 8、证人廖新华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他和被害人李天华等在狮山工业园兴隆饭店吃饭、唱歌,李天华于10点40分到11点左右离开,11时45分就发现李天华被捅伤躺在油榨村旁边水泥路上;当天李天华随身带有一部有白色塑胶套的诺基亚手机、一包红玫香烟;2002年8月,李天华对他讲,有一个他介绍进厂的青年仔说李整他,令他不能帮老板开车,那青年要找人报复他;该青年是华图厂的冲压工。 9、证人卢秀洁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被害人李天华在兴隆餐厅吃饭,大约23时离开;当晚19时许,看到餐厅对面公路拐弯处有三名男青年一直蹲在那里,望着餐厅这边;油榨村出事了,那三人也不见了;三人中有一人穿长袖T恤、黑色裤、头发很长、20多岁、身高约1.7米;另一人穿长袖黑色衣服。 10、证人何国贤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22时30分至23时许,一男青年骑一辆男装红色125C摩托车来到他开的杂货店打电话,右边裤兜里插着一把水果刀;该青年平头、圆脸、无胡须、高约1.65米、25岁左右;他拨的电话号码是13534308068或13189628092,但没有拨通,他就出去和路边的两个男青年开车走了;过了20分钟左右,该三青年又回到对面江西饮食店吃炒粉,但好象很急,催促业务员好几次,23时到23时30分左右,三人共骑一辆摩托车向油榨村方向去了,过了约30分钟,就有警车往油榨村去。 11、证人廖宝华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22时40分左右,有三个男青年共骑一辆摩托车到江西饮食店吃炒粉,其中一个平头、穿T恤,拿了两个粉就骑摩托车往油榨村方向去了。 12、证人申林生证言证实,2002年10月9日晚10时多不到11时有三个客人到该饭店吃夜宵,但点的菜还没吃,就共骑一辆摩托车匆匆忙忙往油榨村方向去了;三人中,一人身高约1.65米、脸上有青春痘、嘴上有很粗的胡子、留西装发型、上身穿黑色长袖衣服;一人身高1.75米左右,曾到旁边杂货店打电话;一人身高1.63米左右,年纪约26岁。 13、证人李建华、李>新辨认被害人笔录。2002年10月15日,证人李建华在南海市殡仪馆确认死者是他的父亲李天华;同日证人李>新确认死者是他的哥哥李天华。 14、被告人廖九海辨认被告人廖小琼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4日,被告人廖九海指认5号照片上的女人就是雇请姚水生和他伤害李天华的“肥婆”。 15、证人杨年春辨认廖小琼笔录和照片。2003年3月17日,公安人员拿着刘英芳照片给证人杨年春辨认,杨年春指认照片上的妇女是其母亲廖小琼,又名廖秋云,在广东南海油田市场开炒粉店。杨年华是其弟。 16、被告人廖小琼辨认被告人廖九海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4日,被告人廖小琼指认4号照片上的人(廖九海)就是受其雇请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日受伤住在她家的人。 17、被告人杨年华辨认被告人廖九海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年华指认同年9月或10月的一天中午他在其母的租住屋里见过6号照片上的青年(廖九海)一面。 18、被告人廖九海辨认作案工具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九海指认4号刀具是姚水生刺伤李天华使用的水果刀;6号铁棒是他殴打李天华所使用的凶器。 19、被告人廖九海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4日,被告人和公安侦查人员前往狮山工业园辨认作案现场,指认>业北路一个十字路口是他和姚水生等候李天华离开兴隆餐厅的地点;指认油榨村仁和里新区三巷4号门前空地是他和姚水生殴打、刺伤李天华的地点;指认华图实业有限公司北厂门对面马路边是2002年10月6日18时姚水生带他辨认被害人的地点;指认狮山区油田一平房是肥婆的住处。 20、被告人廖九海作案时所穿裤子及大腿伤口照片。2002年10月29日,被告人廖九海指认右大腿内侧伤口是作案后逃跑时被姚水生不小心刺伤的。同月31日,廖九海指认该黑色西裤是他10月9日晚作案时所穿的。 21、被告人廖小琼辨认作案工具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5日,被告人廖小琼指认4号刀具和6号铁棒是她雇请的两贵州老乡作案后丢在她家的凶器。 22、被告人廖小琼辨认销毁、丢弃物证、指认被害人的地点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4日,廖小琼将公安侦查人员带到狮山区油田红岗街25号铺位,指认该铺位卷闸门左侧墙角是姚水生丢放水果刀和铁棒的地点;指认在厨房烧掉廖九海作案时穿的上衣和手套。接着廖小琼带公安侦查人员到狮山工业园>业北路华图实业有限公司对面公园草坪处,指认该处是她带姚水生辨认李天华的地点。 23、被告人杨年华辨认丢弃作案工具地点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年华指认狮山区南油加油站对面鱼塘是他丢弃水果刀和铁棒的地方。 24、被告人杨年华辨认丢弃的作案工具的笔录和照片。2002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年华指认4号刀具和6号铁棒是当年10月10日被告人廖小琼让他丢弃的作案工具。 25、南海区公安局狮山分局刑警队“缴获作案工具经过”证实,2002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杨年华指认下,在狮山南油加油站对面的鱼塘打捞出水果刀一把、铁棒一根。 26、被告人廖九海供述证实,2002年10月5日姚水生邀约廖九海一起替廖小琼教训被害人;次日姚水生带廖九海去认识廖小琼,并告诉廖九海廖小琼出5000元,已给了首期1000元,姚分给廖九海500元;当天下午18时姚廖一起到五金厂门口,姚给廖九海指认李天华,两人并骑摩托车尾随李天华直到油榨村李的住处;同月9日姚水生、廖九海合租一辆摩托车到被害人吃饭的饭店对面守侯, 23时许,被害人从饭店出来,两人便搭乘摩托车赶到油榨村,让摩托车司机在篮球场边等候,>人走进巷子。不一会,被害人推着自行车上坡,姚水生上前将被害人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按住被害人,拿出刀往其背上捅,同时被告人廖九海也持铁棒击打被害人的手脚等部位,被害人啊啊地大叫,姚廖>人马上沿着那条路跑到篮球场,乘租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慌忙中姚水生用刀刺伤了廖九海的右大腿内侧;两人逃到肥婆住处,告诉她打被害人的情况,姚水生把伤人的水果刀、铁棒、手套等丢在那里,当晚廖九海住在肥婆家; 10月10日早晨6时,肥婆交给廖九海2900元,8时廖九海付给姚水生1200元,12时肥婆送600元给姚水生,13时姚水生打电话给廖九海说出事了要姚小心,19到20时许廖九海到肥婆租住处要下欠的500元,肥婆没钱就给了一对耳环。 27、被告人廖小琼供述证实,2002年6月起,杨年华回家时经常对她讲,李天华在老板面前搞鬼,阻碍其升职,别人叫他找人教训一下李天华,让他不敢那么>狂。案发前几天,杨年华对廖小琼说最近还有升职的机会,不过要把李天华搞掂,迟了就没机会了。次日下午,廖小琼找到老乡姚水生,要他帮她教训李天华,打他几下,不要打死。随即廖小琼带姚水生到华园公司外指认李天华,同时双方谈好廖出价人民币5000元。又过两天的中午一时许,铜仁老乡和另一个贵州老乡(廖九海)来到廖小琼住处拿去1000元。2002年10月9日深夜,姚水生和廖九海来到廖小琼家,告诉她殴打李天华的情况,两人都脱掉手套,姚把刀、廖把铁棒丢在廖小琼家,廖九海当晚在廖小琼家休息。10月10日早晨5时多,廖小琼付给廖九海2900元,下午四五时给姚水生600元,晚20时左右给一副耳环廖九海抵500元。作案用的刀和棒叫杨年华丢了,三只手套被廖小琼丢到南油卫生所下面的草地上,另一只手套和廖九海的外套被廖小琼在家里的炉子里烧了。 28、被告人杨年华的供述证实,工友何长清等说老板很欣赏杨年华,要提拔他,但是李天华从中作梗,使杨年华得不到提拔,不如找人吓唬一下李天华,打他一顿。10月3、4日杨年华把这一情况告诉其母被告人廖小琼,要廖小琼帮他找个老乡搞一下李天华,廖小琼就问怎么搞,杨年华说随便找个老乡去打伤李天华的脚,让他几天上不了班。 10月5日中午,杨年华回家,看见一个贵州口音的年轻人,廖小琼和他说李天华的事,要那人帮忙打李天华一顿,还说打伤就可以,让他三天上不了班。那人就说要5000元钱。廖小琼将李天华上下班的时间、路线告诉那人。10月10日9时杨年华上班时听工友符必六说李天华被人杀死,其非常害怕,故意搞坏烧料的提升架,之后拿着搞烂的提升架,找车间主任说自己不想干了,让开除自己。然后跑回家把李天华被打死的事告诉廖小琼,廖小琼很紧张,象被吓坏一样。接着廖小琼叫杨年华把凶手丢在家里的刀和铁棒扔掉。杨年华遂将到和铁棒送到南油加油站对面的鱼塘里丢掉。 28、被告人身份证明 (1)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大坪乡派出所函,证实廖九海身份情况。 (2)被告人廖小琼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小琼身份情况。 (3)被告人杨年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年华出生于1985年8月19日,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第一居委场坝中路33号。身份证号522632198508190014。 29、佛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书(2002-101号)证实,被告人杨年华在轻躁狂发作状态下作案,属自控能力削弱,应负部分责任。 被告人杨年华的辩护人辩称杨年华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节,经查杨年华的教唆行为使被告人廖小琼产生犯意并买凶伤人,姚水生、廖九海接受廖小琼的钱物和唆使,实行伤害行为并致人死亡,因此杨年华的行为与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两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廖小琼、杨年华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无致死被害人的故意,经查,被告人杨年华唆使其母被告人廖小琼买凶伤人,而廖小琼出钱雇凶教唆他人实施伤害,无论实施者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或死亡,都应由教唆犯与实行犯共同负责,故两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查明,广东省2002年度年人平均生活费为8099.63元,丧葬费为每具4000元,居民生活困难补助为每月200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996.3元,李良扶抚养费12000元,合计人民币96996.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亚称、李福娣、李月妹、李建华、李福连、李良扶的户口簿,证实其身份情况。以及广东省乳源>族自治县古母水镇人民政府证明,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扶由被害人李天华扶养。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琼、杨年华为图报复雇凶伤人,被告人廖九海为图钱财接受雇请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严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年华因工作中没能按自己的想象得以升职,而迁怒于被害人,恶意唆使其母被告人廖小琼雇凶伤人;被告人廖小琼身为人母,在受儿子唆使时,不仅不予制止劝导,反而积极筹款、出钱出物、雇凶伤人,无论姚水生、廖九海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都包括在杨年华、廖小琼的教唆故意之中,因此,被教唆的实行犯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教唆犯与被教唆的实行犯共同负责。被告人廖九海积极参与守侯、殴打被害人的手脚等部位,并收取钱物,但其在案发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年华作案时轻躁狂发作,但未完全丧失控制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年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按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按分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亚称要求赔偿其扶养费,但没有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小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廖九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杨年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 996.3元,由被告人廖小琼赔偿50%即人民币48 498.15元,由被告人廖九海赔偿30%即人民币29 098.89元,由被告人杨年华赔偿20%即人民币19 399.26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咏 章 代理审判员 周 劲 二零零三年 六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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