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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       
王庆福犯故意伤害一案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3-03-19
王庆福犯故意伤害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庆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福,男,1965年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肇州县亚麻厂下岗工人,住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委11组7号。2002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玉辉,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女,54岁,住肇州县永胜乡兴旺村。系本案被害人苏万发之妻。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被告人王庆福及辩护人姜玉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庆福于2002年11月1日在与苏万发、苏利国父子发生争吵后,用刀将苏万发刺伤。苏万发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11月2日死亡。被告人王庆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辩解是被害人苏万发先动手打的他,自己是在头部被苏利国用车摇把子打伤后才动刀伤人的。 辩护人姜玉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庆福作案前无劣迹;2、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要求被告人王庆福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庆福于2002年11月1日19时许,驾驶一辆黑E96405号港田三轮车,沿肇州县肇州镇正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肇州县中医院附近时,与肇州县永胜乡兴旺村苏利国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会车时相撞。被告人王庆福与苏利国及其父亲苏万发发生口角,并追打苏氏父子。被告人王庆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苏万发右腹部刺一刀后,又奔向苏利国。苏利国拿起车摇把欲打王庆福,被王庆福抢下。被害人苏万发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被告人王庆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的项目:医药及抢救费4 351.80元、丧葬费1 200元、赡养费,死者的母亲付秀芝77岁,赡养费按10年计,1 540.40×10=15 404元、死亡补偿10年,补偿费为1 540.40×10=15 404元,死者妻子刘佩云54岁,有四个子女,抚养费按20年计,为30 808÷5=6 161.6元。以上六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 521.4元。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苏利国2002年11月4日证实:三轮车司机上来就把我的袄领子拽住了,我和我父亲都说:咱们有事说事。三轮车司机也不理,照我脸部就是一拳。我躲过去了。我父亲又上前跟三轮车司机说:咱们通过交警队处理吧。三轮车司机又拽住了我父亲的袄领子,把我父亲拽到路南侧的人行道上,用拳头打了我父亲前胸几拳。三轮车司机从棉袄里掏出一把尖刀来,边掏刀边说:我捅死你。说着照我父亲腹部就是一刀,我父亲捂着肚子,我就过去看我父亲是否被扎坏了。三轮车司机又拿刀奔我来了。这时三轮车司机就到我跟前了,他用刀扎我,我就用车摇把子一挡,挡住了。车摇把子被他抓住了,抢去了。我转身往东跑。三轮车司机追了几步就不追了。我又回到我父亲跟前,我父亲还在那用手捂着肚子呢。我就背着我父亲上县中医院>楼去了。三轮车司机把他车上拉着的两个撞伤的客人也整到中医院的楼上来了,和我遇到了。三轮车司机问我:你>不服?我没吱声,中医院的大夫说我父亲的伤在中医院抢救不了。这时肇州县交警队的工作人员来了,用车把我父亲送到双发乡医院。双发乡医院也抢救不了,之后,我和我父亲乘县医院的救护车连夜去哈尔滨医大>院抢救,第二天早上六点钟左右我父亲因抢救无效死了。我将我父亲背到中医院后,我用电话拨110报案的。 2、候金奎2002年11月2日证实:我在中医院家属楼一楼开了一家餐馆。2002年11月1日晚七时左右,在中医院门前道上,有一台港田三轮车与四轮农用车撞仗了。那个三轮车司机扎了四轮车上一个老头一刀。当时我看见有一台四轮车头朝东与一台港田三轮车撞仗了,三轮车在四轮车斗后边停着。当时有一个穿棉袄的三十多岁男子正与一个青年和一个老头吵吵呢。那个三十多岁男子怨一老一少把他的三轮车撞了,让他们给赔钱。这时我才看见原来那个穿棉袄的三十多岁男子是那三轮车司机。那一老一少是四轮车主,看上去是农民。那个三轮车司机看上去象是喝酒,样子非常凶,在吵吵过程中,那个三轮车司机不知从哪拿出一把尖刀,那一老一少看他拿刀,都往东跑。后来那个老头又往南拐到道南宏光药店的人行道上,那个三轮车司机拿刀在后边追上那个老头,照那个老头肚子扎一刀。我当时也没看清扎没扎进去。那个老头还在原地站着。那个三轮车司机看那个年青人又回来了,又拿刀去追那个年青的。我当时离那个老头比较近,那个老头被扎后一两分钟,就用手捂肚子说出血了。这时那个三轮车司机拿刀正追那个年青的,那个年青的围着四轮车跑了几圈,从四轮车的窗户中爬进四轮车棚内,拿出一个摇把子,就开始追那个三轮车司机,跑一圈又回来了。刚要举摇把子打那个三轮车司机时,被三轮车司机用手挡住,又用刀扎那个年青的。那年青小子扔下摇把子就往东跑了。那个摇把子被三轮车司机抢到手里,也没追那个年青的小子。不一会,那个年青的小子回来背扶着那个老头往中医院去了。 3、张型佐2002年11月2日证实:昨天晚上七点钟左右,我商店门前有一辆农用四轮车与一辆港田三轮车相撞了,后来三轮车司机用一把尖刀把四轮车上的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扎伤了。我商店在中医院对面路南。三轮车是从东往西行驶,相撞后四轮车又慢慢向东行驶五六米远停下了。三轮车倒在四轮车的后面了。四轮车的车头的门子被撞变型了。父子俩就从东边走到三轮车司机跟前来了,父子俩说:不怨我们,不干啥就报警吧。三轮车司机就急了,上前就打年青人没打着,又打老头两拳。我商店门开着呢,我就回去锁门了。等我从屋里又出来时,我看老头捂看肚子在路南的人行道上站着呢。三轮车司机在路上三轮车前骂呢,手里拿一把尖刀。这时那个年青人到老头跟前来了,把他爸的衣服解开,看一下他爸的伤处。我看血是从老头的肚子流出来了。这时我才知道老头被三轮车司机扎伤了。那个年青人就回到四轮车上从四轮车右侧的窗户处爬进四轮车斗里,拿出一把车摇把子过来了,召唤三轮车司机说:给我爸治病。三轮车司机就过去了,拿刀扎年青人没扎着,反把年青人的车摇把夺过来了,年青人就往东跑去了。我就又看三轮车司机又吵一会,我们很多人看热闹,都非常气愤,但三轮车司机手里拿着刀,没人敢吱声。老头没打三轮车司机。那个年青人拿着摇把没打三轮车司机就被三轮车司机把车摇把给抢去了。 4、王力2002年11月6日证实:2002年11月1日晚上七时左右,我从中医院看完病出来在道边上等人,这时,一台脚踏摩托车倒在地上,紧接着,一台从东往西行驶的港田三轮车与一台由西往东行驶的农用四轮车发生了碰撞。四轮车当时没有停下,向东行驶了几米远才停下。三轮车与四轮车相撞之后倒在了四轮车车斗后面。三轮车司机从地上起来,站在那就骂“操你妈的,撞上了还往前走”。这时,四轮车棚内下来两个人,一个年青的和一个老头,是农民。那个三轮车司机就往那一老一少身边走,边走边骂。那两个人一看奔他们去了,就往东跑。三轮车司机追了一圈就回来了,与过路的人把三轮车抬起来,把三轮车里面坐着的两个男子从里面拉起来,并且问坐车的两个人说:大哥,伤没伤着。那两个人中一人说头上撞了个包,后来三轮车司机非常生气的又去追那四轮车上的两个人。不一会就听有人说:完了,扎上了。我当时站在道北,没看清是咋扎的。几分钟后,那个年青的人扶着那个五十多岁的老头往中医院走。那个三轮车司机一手拿着尖刀,一手拿着车摇把子,也进了中医院。当时那把尖刀上有十公分长的血迹。那个三轮车司机说话挺冲的,样子非常凶。没看见他俩打,他俩那样还敢打他,躲还躲不过呢。 5、刘振宇2002年11月19日证实:我今天早晨在烧我单位锅炉时,在煤堆里刨出一指把刀来。刀有一尺多长,包铜塑料把,有包铜的鞘。拨出刀锋来,刀锋有一尺长左右,单刃,有血槽,刀锋上部有不少血。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王庆福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会车时侵占对方行驶路线,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一)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2)、苏利国、董志文、赵春光、苏万发无责任。 7、法医鉴定:死者苏万发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腹部造成肝、胆破裂,失血性休克致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福无视国法,在发生交通纠纷后,不依法解决,持刀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庆福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反而持刀行凶,致死一人,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应从重处罚。因目击者都证实是被告人先动手打人,并动刀伤人,其关于是被害人先动手打,自己是在被打后才动刀伤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王庆福犯罪情节及犯罪后果严重,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庆福无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的部分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庆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庆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佩云人民币42 521.40元。赔偿款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德玉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陈守国 2003年3月19日 书记员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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