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公司专区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8-25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