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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8-23

· 【法规标题】《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 【颁布单位】卫生部 商务部

· 【发文字号】卫生部令第57

· 【颁布时间】2007-12-30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pw10802/200804/19292.htm

· 【全文】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 商务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 57 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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