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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       
张忠生故意杀人一案
文章来源:华律网 添加时间:2003-04-28
张忠生故意杀人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庆刑一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生,男,1972年6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州县丰林乡太平村。2003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海英,黑龙江省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忠生故意杀人一案,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4月9日以庆检刑诉[2003]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7月8日7时许,肇州县>井镇农民张忠生与本屯王德发生殴打,张忠生用尖刀将王德刺死后畏罪潜逃。据此,认定被告人张忠生犯有故意杀人罪,有投案自首情节,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忠生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减考虑。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忠生因琐事与本屯农民王德发生口角并厮打,王德用菜刀将张忠生左胳膊砍伤。次日19时许,被告人张忠生与王德在丰林乡太平村卫生院门前相遇,>人再次发生口角,王德打了张忠生一耳光,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忠生的哥哥张忠启(已判刑)闻讯后手持木把尖刀赶到现场。被告人张忠生将尖刀抢下来,向王德的右肋处连刺两刀。被害人王德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王德生前被他人用尖刀刺伤胸腹部造成开放性胸、肝、膈肌、胃损伤,急性大出血死亡。2003年1月29日被告人张忠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忠生的供述:1995年7月8日晚上,我将王德扎死了。扎他的头一天,因为我俩打台球吵吵起来,他用菜刀砍我左肩两刀,我报案了。第二天晚上王德在供销社门口与他哥把我截住,就和他哥打我,我就跑了。过了一会儿,我坐潘得路的摩托车又从那里走,王德又把我截住,上来就打我,我与他打在了一起。这时我哥拿一把尖刀上来,我就抢下来,我用刀比划说:你赶紧躲开。王德就扑上来,我就用刀支他,就扎了他胸部和腹部。之后,我就跑了。我没有想把他扎到什么程度,就想吓唬跑他,我走就得了。第二天我知道人死了,我就跑到了海拉尔打工。当地公安局到我家查暂住证,我没有。他们把我领到了单位,问我是否有犯罪的事情,我说我是肇州的,前几年在丰林用刀扎死过人。之后,他们就把我关押起来了。刀是白塑料把二十厘米长的水果刀。 2、张忠启证言:1995年7月8日晚上7点多钟,我正在我开的歌舞厅里,我弟弟张忠生进来就说:我又被王德给打了。因为前一天,他因为打台球就被王德用菜刀给砍了>刀。他问谁有钱,要去找人。我给了他二十元钱。张忠生就坐潘得路的摩托车出去了。我就在屋里割西瓜,不大一会儿,我就听见外面吵吵是打架的声音,我就急忙向外面跑,我刚跑不远,看见我弟弟张忠生往我这里跑。跑到我跟前上前把尖刀抢下,就回头朝王德去了。张忠生说回去取铣,我就返回取了铣。等我出来,张忠生就回来说把王德给捅了。刀是木把的尖刀。 3、证人张忠明证实了张忠生跟他说把王德腿打折了,向他要钱要跑,我把他送走了。 4、证人王辉(被害人王德的哥哥)证实:王德和张忠生在7月7日因为打台球王德用菜刀背将张忠生的左胳膊划破了二个口子。后被人拉开,张忠生找来人要打王德。没有找到王德就没有打起来。7月8日晚上,我听见王德跟张忠生说:你打架怎么还找人呢?张忠生就说:你要打架我还找人。王德就边说你去找吧边用手打张忠生的嘴巴子。张忠生说你等着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我看见他坐潘得路的摩托车要去找人,我就把他截住,张忠生下来后又和王德打了起来,我在中间拉架。这时,张忠生的哥哥边跑边说:整死他整死他。到了跟前就把尖刀给了张忠生,张忠生接过尖刀就照王德的肋部连续扎了>刀。我一看不好了,就去找车把王德送医院了。 5、证人苑方和证实了张忠启拿的是木把尖刀到了张忠生的跟前,张忠生就把张忠启的尖刀拿过来奔王德去了。看见张忠生往王德的右腰部连扎了>刀就跑了。当时,哥俩碰头时,张忠生就跟张忠启说把刀给我。张忠启说没有说:整死他,记不清了。 6、证人田春证实了王德不交台球费,张忠生让王德走,王德就急了,用菜刀背将张忠生给砍了二个口子。 7、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说明现场勘查和王德的尸体进行勘验,由于拍照的底片出现技术问题,无法洗印。尸体已处理,无法补拍。 8、有法医鉴定在卷。 9、有发破案笔录和归案经过在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忠生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忠生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减处罚,加之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亦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忠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高广海 代理审判员 苏 铭 2003年4月28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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