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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8-18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4-1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tzgg1/201404/t20140430_71583.shtml

·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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