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企业改制破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7-29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3-11-19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4274/content.html

·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