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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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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2004]6

 

颁布日期:20040317  实施日期:200403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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