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财税专区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7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颁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2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21日起施行。1997122经国务院批准,1997410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2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