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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04]23号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6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

 

颁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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