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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09-16
国税函[1999]613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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