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
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