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企业改制破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1231。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