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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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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驰公司)《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见附件)。该申请称,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未经奔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奔驰公司的奔驰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在该公司在橱窗、车辆维修保养合约上使用奔驰公司的英文及图形商标,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该公司与奔驰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给奔驰公司及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此,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奔驰公司在车辆及其附件商品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669658676581),在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835927835928)。该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声誉,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中使用,很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奔驰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附件:《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略)



                                                                    1999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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