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知识产权专区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5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60


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商标代理工作,现就商标代理机构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61起,各商标代理机构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工商标字[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自即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专用收据,各商标代理机构已领取的专用收据应于71前退回商标局。

三、商标局每月末为商标代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并附商标规费明细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