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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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253
2003年11月24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津价费[2003 39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音乐作品使用费应为音乐作品使用者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报酬,即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应得的一种报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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