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