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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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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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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第(1)款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