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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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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10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1992814,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
11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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