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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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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 |
医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等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 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联法条:1、《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5、《国家赔偿法》第34条;6、《侵权责任法》第16条;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2 |
误工费 |
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关联法条: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51条;5、《国家赔偿法》第34条;6、《侵权责任法》第16条;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3 |
护理费 |
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关联法条: 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5、《国家赔偿法》第34条;6、《侵权责任法》第16条;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4、 |
交通费 |
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51条;3、《侵权责任法》第16条;;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5、 |
住宿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住宿时间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51条;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时间(天)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7、 |
营养费 |
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8、 |
残疾赔偿金 |
伤残等级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4、《国家赔偿法》第34条;5、《侵权责任法》第16条;6、《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9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关联法条: 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4、《国家赔偿法》第34条;6、《侵权责任法》第16条;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 |
10 |
丧葬赔偿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元/月)×6个月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5、《国家赔偿法》第34条;6、《侵权责任法》第16条;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11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伤残等级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12 |
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3、《国家赔偿法》第34条;4、《侵权责任法》第16条;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
13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关联法条:1、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3、《国家赔偿法》第35条;4、《侵权责任法》第22条;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