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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
〕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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