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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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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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