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昌律师: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实践经验丰富。该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单位的常年顾问,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民商案件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电  话:0891-6342598
手  机:17708993518 13989085118
传  真:
执业证号:15401200710498690
执业机构: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地  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21号二楼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面
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由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何志昌主任创办,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网上咨询!
        盗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2-11-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2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刑一发(19903号《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这种列举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盗窃未遂案件都必须一律定罪判刑。是否定罪判刑,还要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刑一发(199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人民检察院来协商共同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答复(见附件)。我们感到,答复中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虽然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但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需要研究,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出现对盗窃未遂案件都定罪处罚的现象。我们理解,对于盗窃未遂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除两院《解答》中规定的情况外:一、对盗窃行为实施终了,所盗窃数额明确达到较大的未遂案件,应依法定罪处罚:二、对以盗窃巨额财物为目标,而又数额不明确的,应参照两院《解答》的规定,依法定罪处罚。
妥否,请批示。
1990年3月27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